(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财政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制定适应区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文件;制定和执行全区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级与各乡镇(街道)、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及省、市拨款和区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策性基金审核、报批的事项;负责全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负责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财务管理改革。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非税性财政收入有关制度的拟订及其区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拟订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区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全区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分配和管理区级社会保障资金;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区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区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全区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八)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逐步建立会计委派制度,指导和管理财务集中核算制度,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财政监督,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区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决策建议。
(十)管理、检查社会审计、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延伸检查相关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十一)制定落实全区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区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党群工作。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十三)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十四)推动全区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十五)代表区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根据区委有关规定,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
(十七)拟订和执行全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十八)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的建设、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统战、知识分子、群团工作。
(二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十一)依法对区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二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